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的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的; (三)乘坐摩托车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或者抛撒物品的; (四)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的;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的; (八)在道路上驾驭牲畜的; (九)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