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在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时未正确使用远光灯的; (四)驾驶公共汽车违反规定进出站点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购买兜售者的物品或者接收发送者的物品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的; (七)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 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