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的罚款: (一)驾驶车容严重污损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时,未减速慢行让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驾驶机动车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十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驾驶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未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在前方无障碍的道路上故意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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