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一)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时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时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时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四)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时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驾驶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六)驾驶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在道路上违反禁行、限行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各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