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车辆,并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车辆: (一)驾驶人力三轮车、助力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二)驾驶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无号牌摩托车、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三)驾驶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在香洲区道路上行驶的,处二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