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处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驾驶运载危险品的货运汽车有前款行为的,处上述应处罚款数额两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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