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的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