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大、中型客车和校车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校车使用单位处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三)超过核定载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 (四)超过核定载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