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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