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