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二)驾驶未申领号牌的机动车; (三)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 (四)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悬挂、遮挡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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