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禁止在车行道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禁止在消防通道、人行道、黄方格路段停放机动车或者临时停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