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行驶规定: (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不得占用导流线行驶; (三)不得占用专用车道行驶; (四)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不得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五)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强行超车、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行驶; (六)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强行进入; (七)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驾驶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应当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 (八)前方无障碍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九)遵守禁行、限行规定; (十)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最高时速不超过八十千米,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五十千米;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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