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 (三)驾驶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让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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