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