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维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发现被维修车辆涉嫌交通肇事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