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车 辆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车 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的动力装置、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 擅自改装后的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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