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司法、市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