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车 辆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车 辆 第十三条 在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