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