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 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