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防台风物资储备体系。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组织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 应急管理、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物资储备标准,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 区、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情况报送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市防台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