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防台风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和单位编写全市统一的防台风知识宣传读本。 学校应当将防台风教育纳入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台风灾害应对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