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防台风活动,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