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行政区域防台风合作,在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监测预警信息共享、防灾减灾科研活动、防御措施通报、联防联动等方面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 市政府应当加强与港珠澳大桥管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关于口岸关停、路桥限行封闭等应急措施的会商沟通,并在重点区域建立台风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设施,及时、准确发布台风联防联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