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预防腐败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 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