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社区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监管,防止企业管理人员的腐败行为,及时移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国有企业预防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