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一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预防腐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移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