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61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公开审计信息和审计结果,依法及时移送...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一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预防腐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腐败工作。 本条例所称腐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珠海...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预防腐败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 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采取下列预防腐败措施: (一)实行...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预防腐败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内部预防、专门...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预防腐败措施: (一)建立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行政决...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五条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由市预防腐败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五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救...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六条 预防腐败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制度制定和检查指导; (二)...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预防腐败措施: (一)执行企业经营决...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七条 审判机关应当结合审理职务犯罪、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等案件,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指导有关单位开...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八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职责: (一)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二)收集、分析职务违法犯罪信息,监督与指...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其晋升前向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征求对...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结合查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犯罪案件,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九条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建立行贿行为记录档案,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行贿犯罪记录档案,并按...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二十条 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招投标、预算、决算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按规定公...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平台,指导各区和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子系统的建设,建...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有下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者辞去相关职...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外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经批准兼职的,...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子...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任以下职务: (一)区、镇、街道办事...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规定: (一)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中的非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每年进行抽...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腐败职责: (一)建立预防腐...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 第三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建立廉洁机制,进行廉情评估。 行...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经纪等业务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业务,...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腐败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在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普法宣...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八条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九条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初任或者新晋升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前预防腐败教育。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教育。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每年应当在...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应当利用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基地等开...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时,应当安排预防腐败教育课程。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青少年预防腐败教育。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公安、监察、司法行政、审计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腐败工作情况,接...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腐败行为有权通过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途径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不得...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预防腐败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主动采集、分析、研究涉及腐败的网络舆情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监察、审计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司法建议、...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公安、审计部门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腐...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中的非领导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如实报告的,先行停止执行职务,并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或者有...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资料、文件、报告或者以隐瞒、欺诈、胁迫、贿...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交待违法事实,退缴违...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 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 伪造、毁...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以下概念的含义是指: (一)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