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以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行政或者司法活动;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 (四)以借用等名义占用、接受、索取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