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按规定公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公民对公开内容提出疑问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