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二十条 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招投标、预算、决算等环节进行专项预防,对参与投标的单位与个人进行廉洁资格审查。 政府购买服务和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分配制度。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性资金的分配、支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