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平台,指导各区和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子系统的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检察机关、公安和监察部门在查处涉及腐败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审判机关在审判涉及腐败的犯罪案件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将腐败行为信息纳入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