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有下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违反规定录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要求或者指使违反规定晋升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三)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单位或者个人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为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的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八)其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