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外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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