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外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