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者辞去相关职务。不主动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强制回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