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任以下职务: (一)区、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 (二)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 (三)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