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规定: (一)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受到降职或者以上等次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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