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对房产、汽车、船舶等拥有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三)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四)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五)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六)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移居国(境)外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领导干部拟晋升职务或者离任的,应当在任职或者离任前30日内报告以上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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