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腐败职责: (一)建立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开展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保持职务廉洁; (二)防止本单位以及本单位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的行为; (三)发现涉嫌腐败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四)接受检察机关和预防腐败、公安部门对预防腐败工作的指导;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腐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