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经纪等业务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业务,不得出具虚假资料、文件、报告,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