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八条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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