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八条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