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九条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初任或者新晋升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前预防腐败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