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腐败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在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将预防腐败法律和法规列入领导干部学法教育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