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 第三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建立廉洁机制,进行廉情评估。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应当订立预防腐败的行为规范,倡导行业廉洁自律和诚实守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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