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每年进行抽查;对举报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不实的,应当进行核查。 预防腐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