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教育。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每年应当在本行业开展预防腐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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