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时,应当安排预防腐败教育课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