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时,应当安排预防腐败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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