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公安、监察、司法行政、审计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平台等向社会开展预防腐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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