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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