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自觉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