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预防腐败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主动采集、分析、研究涉及腐败的网络舆情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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