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预防腐败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主动采集、分析、研究涉及腐败的网络舆情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